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登录青海工程建设云平台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信息将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承诺制方式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我厅将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由系统自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对企业发出警告,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8〕295号)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